军人军属赵甲、赵某英、赵乙申请
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赵某英,女,1973年12月22日生,系被害人谭某银之妻;救助申请人赵甲,男,1995年3月8日生,系原案被害人谭某银之子,属重庆市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队员;救助申请人赵乙,女,2000年7月12日生,系原案被害人谭某银之女;2019年6月20日19时许,谭某银发现被告人张兰军将其户的黄牛盗走后,二人遂起争执,张兰军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谭某银刺伤后逃离现场,最终导致谭某银失血死亡。2019年12月25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29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兰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兰军无赔偿能力,受害人家属无法得到任何补助或救助,谭某银死后仅丧葬费共支出四万余元,因被害人家庭经济困难,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救助过程】
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办理张兰军涉嫌抢劫罪一案过程中,认为因被告人张兰军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谭某银及其家属带来严重损害,同时了解到被害人家庭经济困难,主动告知被害人家属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第十检察部,第十检察部及时展开救助工作。为实现救助精准化,第二检察部原案承办检察官协同司法救助案检察官及时深入到救助申请人赵某英居住地进行调查核实,详细了解家庭情况。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害人谭某银生前是其家庭主要劳动力,与申请人赵某英靠种植农作物共同维持家庭生活,承担着赡养双方年迈父母的责任,尤其是谭某银母亲患有白血病需要救治,还要抚养在校就读的中学生赵乙,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且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致使谭某银家属未从诉讼中获得任何赔偿,决定给予申请人赵某英家庭司法救助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作为军人军属的刑事被害人给予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云南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及《云南省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需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无法获得赔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属于国家司法救助政策中明确规定应当救助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依职权进行司法救助工作,顺应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涉军群体利益的高度重视,有利于维护军人军属权益,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司法为民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多方化解信访矛盾的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作为,让更多人感受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温暖,对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