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 推进毒品犯罪检察治理
典 型 案 例
案例三:保护民营经济不起诉案
郝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郝某某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从某化工厂多次购买硫酸3.8吨、盐酸34.4吨,再销售给某有色金属公司,该有色金属公司将购得的硫酸、盐酸用于铜渡液、活化液生产。2018年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对郝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立案侦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实地走访了解公司的生产状况及硫酸、盐酸的储存、使用情况。了解到郝某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涉案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采取羁押措施对企业发展影响较大,遂未对郝某某采取羁押措施。2019年1月2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硫酸、盐酸是我国列管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郝某某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即买卖硫酸、盐酸,其行为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其销售的硫酸、盐酸,均被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郝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于郝某某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行为,向鹤壁市山城区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郝某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辖区内相关化工企业开展专项摸底排查,确保各企业依法经营。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进行了排查整改。
二、典型意义
对于实践中违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要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审慎处理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准确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企业规范、合法经营,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