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全面铺开后,全州检察机关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大理州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对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大胆探索。试点结束后,全州检察机关先后向法院提起了6件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州院立办的水电十四局大理聚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已与被告达成调解,法院在进一步公告之中。
去年6月,州院环资处在审查起诉水电十四局大理聚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可能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将线索移送民行部门审查。民行处依法调取了本案刑事卷宗,走访了相关部门,讯问了相关人员,并派出检察官与州森林公安局到现场进行勘验。
经查明,水电十局大理聚能投资有限公司从2015年4月起在大理九龙坡、斗顶山开工建设风电场。2015年12月底,风电项目建设完工。在施工中因受地质、地形因素影响,其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项目中的风机机位、风机吊装平台、部分道路等设施移位建设,造成批甲占乙违法使用林地230余亩,其中公益林地为210余亩。后该公司虽在原地进行了植被恢复,但尚有60余亩林地已被主、支线道路、风机平台、电缆沟、钢塔等设施永久性占用,不能在原地修复。州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本案是我州首例民事公益诉讼,在法院受理、出庭人员身份、证据标准、鉴定等方面都遇到了很多问题。经过与被告多次协商,与州中级法院多次沟通,多次听取州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及相关部门意见后,于2018年1月9日,在大理中院召开的庭前会议上,本着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其它相关权益人利益的前提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不但认可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还自愿承担20余万元的异地植被恢复费和相关的案件诉讼费、鉴定费、公告公示费等费用。本案的办理,得到了中院、州林业局和州森林公安局的一致认可,有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但解决了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类案件多个法律适用方面的共性问题,还有效维护了全州生态环境,打破了我州以往在破坏生态环境后只追究刑事责任而因主体缺位无法追究民事侵权责任的局面,为全州检察机关日后办理环境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全州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新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