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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钟政声:2022年常态化扫黑除恶要继续打好组合拳
        时间:2022-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过每年抓若干件实事,推动攻克重点难点问题,有效回应群众关切,是全国扫黑办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策略。过去的一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开局之年,全国扫黑办确定的“十件实事”已取得了丰硕战果。

         

        ——保持了打击的力度,2021年全国新打掉涉黑组织195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08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6万名。“漏网之鱼”追捕基本实现预期目标,到案率90.6%。

         

        ——加大了彻查的深度,把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清除害群之马”统筹推进,2021年共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问题9931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569人,移送司法机关1037人,进一步纯洁了干部队伍。

         

        ——拓展了整治的广度,深入推进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四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业领域乱象得到有效遏制,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制度机制正在逐步有效建立。不断健全完善“村霸”防范治理机制,共取消9.3万名不符合村“两委”条件参选人员资格,查处群众身边涉黑涉恶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3179人。

         

        ——实现了清结的进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时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的3000余起案件办结率均超过99.3%。2021年生效案件财产刑执行到位1194.6亿元,与2020年底相比增幅27%;追缴、没收违法犯罪所得执行到位711.41亿元,增幅64.24%。

         

        ——完善了常态的制度,《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健全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为依法、准确、有效打击和源头预防治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指引和保障。

         

        ——延续了宣传的热度,推出《扫黑风暴》等扫黑除恶题材的影视剧,深受社会各界好评。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对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表彰大会表彰的197个先进集体、540名先进工作者开展宣传,结合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弘扬英模精神,选树了潘东升等一批群众公认度高、叫得响、感人深的先进典型。

         

        2021年“十件实事”有力推动了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带动了社会治安形势的持续好转,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2021年群众对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取得成效的满意度为96.19%,在全国居民对当前15个主要民生领域现状满意度调查中,对社会治安满意度位列第一。

         

        2022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喜事,做好今年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至关重要。今年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抓好“十件实事”,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要重点抓好以下“十件实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法治保障。要把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今年常态化扫黑除恶的牵引,围绕5月1日法律正式实施这个时间节点,筹备召开《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贯彻推进会,举行宣传贯彻启动仪式,举办全国扫黑办视频培训班,掀起宣传贯彻热潮。要推动将《反有组织犯罪法》纳入干部学习教育内容和各级领导干部学法重点,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法重要内容。要组织编写反有组织犯罪法释义、典型案例汇编等辅导读物,利用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公众号组织开展线上专题知识竞赛等形式,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学好用好《反有组织犯罪法》。

         

        二要分批接续深化重点行业整治


        行业乱象是滋生黑恶势力的重要土壤,这些问题不解决,黑恶势力“打而又生”的怪圈就会重演。实践证明,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大扫除”,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有效方法。要持续深化2021年四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聚焦“沙霸”“矿霸”等行业领域突出问题,采取“打、防、管、建”四大战法,努力实现涉黑涉恶案件数量大幅下降、行业秩序明显好转、制度机制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的目标。要深入总结评估前期行业领域整治的成效经验和问题不足,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举报线索多的新的行业领域乱象,今年再启动教育、医疗、金融放贷、市场流通等新四大行业领域整治,严厉打击利用在校学生实施黑恶犯罪以及医疗骗保、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套路贷”、垄断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加强源头防控,破解监管难题,不断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三要开展打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


        当前各类犯罪加快向网上蔓延变异,涉网黑恶犯罪及网络黑灰产等新型犯罪日益增多,发现打击、深挖彻查的难度倍增。要主动应对黑恶犯罪新动态新特点,将网络空间作为扫黑除恶新的主攻方向,在思想认识、打击手段、防范措施、协调机制、法律适用等方面不断调整,做到积极应变。今年要开展打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敲诈、恶意索赔、舆情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建立涉网黑恶犯罪网上网下一体化打防管控模式,提高对隐藏其中的黑恶势力的发现打击能力。要加强网络黑灰产业链整治,建立打击涉网犯罪长效机制,依法严肃整治网络水军、造谣炒作、恶意营销、网络暴力、挑动对立等网络乱象,有效维护网络清朗空间。

         

        四要全力缉捕“漏网之鱼”


        “漏网之鱼”能否如期抓捕归案,直接关系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成效。今年要继续追捕“漏网之鱼”,建立动态更新的黑恶目标逃犯清单,落实“一逃一档”工作机制,逐案研判,深挖线索,打好信息战,努力将在逃人员绳之以法。对尚未抓捕归案的境外目标逃犯要紧盯不放,千方百计克服疫情等因素影响,加强协作配合,力求尽快缉拿归案。

         

        五要直核深挖一批重点线索


        全国扫黑办要继续开展线索直核行动,每半年直接核查100条重点线索,对核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通报、约谈,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要完善集中核查和分级核查责任机制,重点线索一律由市级兜底,组织提级核查或交叉核查,直接推动查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黑恶案件。

         

        六要督办攻坚一批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能否攻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走深走实的重要标志。要始终坚持除恶务尽不动摇,把依法严惩贯穿到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全过程,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持续向社会释放“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要动态统筹今年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对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由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要完善涉黑恶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严格执行涉黑恶案件统一把关制度。要精准“打财断血”,新办案件要全面调查、准确查扣“黑财”,判决生效案件要加大“黑财”执行力度。要持续“打伞破网”,对新立案侦查的涉黑恶案件逐案深查,对“有黑无伞”、未查深查透的案件回溯倒查,坚决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要依法保护办案人员正当权益,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办案人员的要及时查处、澄清正名,有效激励士气、鼓舞斗志。

         

        七要持续推动重点地区整改提升


        针对一些地方和单位把“常态化”当作“平常化”“一般化”的情况,要再确定一批工作力度减弱、措施不实、线索较多的地市作为重点地市,持续加压,推动重点地市加快整改提升。各省级扫黑办要参照全国扫黑办做法,确定一批重点督办县(区、市),推动均衡发展。

         

        八要深入开展特派督导


        继续抓好2021年全国扫黑办特派督导整改工作,督促各地对照问题清单挂图作战,逐项整改,全国扫黑办要适时评估、视情调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要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抓好两年一次的省市县三级联动督导督查,推动各省级扫黑办建立特派督导专员制度,每年至少在省域内开展一次特派督导。今年下半年适时启动全国扫黑办特派督导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线索开展点穴式精准督导。

         

        九要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


        要对黑恶罪犯服刑改造效果进行研判评估,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统筹做好黑恶罪犯刑释人员安置帮教,持续开展社会救助和跟踪教育帮扶,严防重新犯罪。认真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确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制度,与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法审查等制度,严防“黑财”处置不到位,黑恶组织死灰复燃。

         

        十要营造全民扫黑氛围


        要继续探索新形势下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新途径新办法,持续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要突出正面宣传,通过召开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发布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进展。要常态化宣传扫黑除恶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等先进群体,鼓舞全社会同黑恶势力作斗争。要严格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加强对重大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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